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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相關要求

          • 發表時間:2022-08-06
          • 來源:網絡
          • 人氣:

          1. 一般規定

          1.1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動式系統的選擇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且儲存溫度大于100℃的高溫可燃液體儲罐不宜設置固定式系統。

          1.2 儲罐區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非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固定頂儲罐,可選用液上噴射系統,條件適宜時也可選用液下噴射系統;

                (2) 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和其他對普通泡沫有破壞作用的甲、乙、丙類液體固定頂儲罐,應選用液上噴射系統;

                (3) 外浮頂和內浮頂儲罐應選用液上噴射系統;

                (4) 非水溶性液體外浮頂儲罐、內浮頂儲罐、直徑大于18m的固定頂儲罐及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立式儲罐,不得選用泡沫炮作為主要滅火設施;

                (5) 高度大于7m或直徑大于9m的固定頂儲罐,不得選用泡沫槍作為主要滅火設施。

          1.3 儲罐區泡沫滅火系統撲救一次火災的泡沫混合液設計用量,應按罐內用量、該罐輔助泡沫槍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儲罐確定。

          1.4 當已知泡沫比例混合裝置的混合比時,可按實際混合比計算泡沫液用量;當未知泡沫比例混合裝置的混合比時,3%型泡沫液應按混合比3.9%計算泡沫液用量,6%型泡沫液應按混合比7%計算泡沫液用量。

          1.5 設置固定式系統的儲罐區,應配置用于撲救液體流散火災的輔助泡沫槍,泡沫槍的數量及其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表1的規定。每支輔助泡沫槍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應小于240L/min。

          表1 泡沫槍數量和泡沫液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

          儲罐直徑(m)

          配備泡沫槍數量

          (支)

          泡沫液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min)

          ≤10

          1


          >10且≤20

          1

          20

          >20且≤30

          2

          20

          >30且≤40

          2

          30

          >40

          3

          30

          1.6 當固定頂儲罐區固定式系統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時,系統的泵、比例混合裝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閥、干管控制閥應具備遠程控制功能;浮頂儲罐泡沫滅火系統的控制應執行現行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1.7 在固定式系統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應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檢測儀器的安裝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應設置試驗檢測口;在防火堤外側最不利和最有利水力條件處的管道上宜設置供檢測泡沫產生器工作壓力的壓力表接口。

          1.8 石油儲備庫、三級及以上獨立石油庫與油品站場的泡沫滅火系統與消防冷卻水系統的消防給水泵與管道應分開設置;當其他生產加工企業的儲罐區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與消防冷卻水系統合用一組消防給水泵時,應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滿足設計要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災時臨時調整的方式來保障。

          1.9 采用固定式系統的儲罐區,當鄰近消防站的泡沫消防車5min內無法到達現場時,應沿防火堤外均勻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60m;當未設置泡沫消火栓時,應有保證滿足《GB 50151-2021 泡沫滅火系統技術標準》第1.5條要求的措施。

          1.10 儲罐區固定式系統應具備半固定式系統功能。

          1.11 固定式系統的設計應滿足自泡沫消防水泵啟動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輸送到保護對象的時間不大于5min的要求。

          2. 固定頂儲罐

          2.1 固定頂儲罐的保護面積應按其橫截面積確定

          2.2 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及連續供給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非水溶性液體儲罐液上噴射系統,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及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表2的規定;

          表2 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

          系統形式

          泡沫液種類

          供給強度

          [L/(min·m)]

          連續供給時間(min)

          甲類

          液體

          乙類

          液體

          丙類

          液體

          固定式、半固

          定式系統

          氟蛋白、水成膜

          6.0

          60


          30

          移動式系統

          氨蛋白

          8.0

          69

          60

          45

          水成膜

          6.5


          60

          45

          (2) 非水溶性液體儲罐液下噴射系統,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于6.0L/(min·m2)、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60min。

          (3) 水溶性液體和其他對普通泡沫有破壞作用的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及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表3的規定。

          表3 抗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

          泡沫液

          種類

          液體類別

          供給強度

          [L/(min·m2)]

          連續供給時間

          (min)

          抗溶水

          成膜、

          抗溶氟

          蛋白

          乙二醇、乙醇胺、丙三醇、二甘醇、乙酸丁酯、甲基異丁酮、苯胺、丙烯酸丁酯、乙二胺

          8

          30

          續表3

          泡沫液

          種類

          液體類別

          供給強度

          [L/(min·m2)]

          連續供給時間

          (min)

          抗溶水

          成膜、

          抗溶氟

          蛋白

          甲醇、乙醇、乙二醇甲醚、乙腈、正丙醇、二惡烷、甲酸、乙酸、丙酸、丙烯酸、乙二醇乙醚、丁酮、乙酸乙酯、丙烯腈、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乙酸丙酯、丁烯醛、正丁醇、異丁醇、烯丙醇、乙二醇二甲醚、正丁醛、異丁醛、正戊醇、異丁烯酸甲酯、異丁烯酸乙酯

          信息

          30

          異丙醇、丙酮、乙酸甲酯、丙烯醛、甲酸乙酯

          12

          30

          甲基叔丁基醚

          12

          45

          四氫呋喃、異丙醚、丙醛

          16

          30

          含氧添加劑含量體積比大于10%的汽油


          40

          低黏度抗溶氟蛋白

          甲基叔丁基醚、丙醛、乙二醇甲醚、丁酮、丙烯酸甲酯、乙酸乙酯、甲基異丁酮

          12

          30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體,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應由試驗確定。

          2.3 液上噴射系統泡沫產生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泡沫產生器的型號及數量,應根據《GB 50151-2021 泡沫滅火系統技術標準》第2.1條和第2.2條計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確定,且設置數量不應小于表4的規定;

          表4 泡沫產生器設置數量

          儲罐直徑(m)

          泡沫產生器設置數量(個)

          ≤10

          1

          續表4

          儲罐直徑(m)

          泡沫產生器設置數量(個)

          >10且≤25

          2

          >25且≤30

          3

          >30且≤35

          4

                注:對于直徑大于35m且小于50m的儲罐,其橫截面積每增加300 m2應至少增加1個泡沫產生器。

                (2) 當一個儲罐所需的泡沫產生器數量大于1個時,宜選用同規格的泡沫產生器,且應沿罐周均勻布置;

                (3) 水溶性液體儲罐應設置泡沫緩釋罩。

          2.4 液下噴射系統高背壓泡沫產生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背壓泡沫產生器應設置在防火堤外,設置數量及型號應根據《GB 50151-2021 泡沫滅火系統技術標準》第2.1條和第2.2條計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確定;

                (2) 當一個儲罐所需的高背壓泡沫產生器數量大于1個時,宜并聯使用:

                (3) 在高背壓泡沫產生器的進口側應設置檢測壓力表接口,在其出口側應設置壓力表、背壓調節閥和泡沫取樣口。

          2.5 液下噴射系統泡沫噴射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泡沫進入甲、乙類液體的速度不應大于3 m/s,泡沫進入丙類液體的速度不應大于6 m/s;

                (2) 泡沫噴射口宜采用向上的斜口型,其斜口角度宜為45°,泡沫噴射管的長度不得小于噴射管直徑的20倍。當設有一個噴射口時,噴射口宜設在儲罐中心;當設有一個以上噴射口時,應沿罐周均勻設置,且各噴射口的流量宜相等;

                (3) 泡沫噴射口應安裝在高于儲罐積水層0.3m的位置,泡沫噴射口的設置數量不應小于表2.5的規定。

          表5 泡沫噴射口設置數量

          儲罐直徑(m)

          噴射口數量(個)

          ≤23

          1

          >23且≤33

          2

          >33且≤40

          3

                注:對于直徑大于40m的儲罐,其橫截面積每增加400 m2應至少增加1個泡沫噴射口。

          2.6 儲罐上液上噴射系統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個泡沫產生器應用獨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2) 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得設置在罐壁上;

                (3) 連接泡沫產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應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管卡間距不宜大于3 m;

                (4) 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應設銹渣清掃口

          2.7 防火堤內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上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水平管道應敷設在管墩或管架上,與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間應用金屬軟管連接;

                (2) 埋地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距離地面的深度應大于0.3m,與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間應用金屬軟管連接;

                (3) 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應有3‰的放空坡度;

                (4) 在液下噴射系統靠近儲罐的泡沫管線上,應設置供系統試驗用的帶可拆卸盲板的支管;

                (5) 液下噴射系統的泡沫管道上應設鋼質控制閥和逆止閥,并應設置不影響泡沫滅火系統正常運行的防油品滲漏設施。

          2.8 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固定式液上噴射系統,對每個泡沫產生器應在防火堤外設置獨立的控制閥;

                (2) 半固定式液上噴射系統,對每個泡沫產生器應在防火堤外距地面0.7m處設置帶悶蓋的管牙接口;半固定式液下噴射系統的泡沫管道應引至防火堤外,并應設置相應的高背壓泡沫產生器快裝接口;

                (3) 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上應設置放空閥,且其管道應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閥。

          3 外浮頂儲罐

          3.1 鋼制單盤式、雙盤式外浮頂儲罐的保護面積應按罐壁與泡沫堰板間的環形面積確定。

          3.2 非水溶性液體的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于12.5L/(min·m2),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60 min,單個泡沫產生器的最大保護周長不應大于24 m。

          3.3 外浮頂儲罐的泡沫導流罩應設置在罐壁頂部,其泡沫堰板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泡沫堰板應高出密封0.2 m;

                (2) 泡沫堰板與罐壁的間距不應小于0.9 m;

                (3) 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應設排水孔,其開孔面積宜按每1 m2環形面積280 mm確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9 mm。

          3.4 泡沫產生器與泡沫導流罩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泡沫產生器的型號和數量應按《GB 50151-2021 泡沫滅火系統技術標準》第3.2條的規定計算確定;

                (2) 應在罐壁頂部設置對應于泡沫產生器的泡沫導流罩。

          3.5 儲罐上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可每兩個泡沫產生器合用一根泡沫混合液立管;

                (2) 當3個或3個以上泡沫產生器一組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時,宜在每個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設常開閥門;

                (3) 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應引至防火堤外,且半固定式系統的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所需的混合液流量不應大于一輛泡沫消防車的供給量;

                (4) 連接泡沫產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應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管卡間距不宜大于3m,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應設銹渣清掃口。

          3.6 防火堤內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設置應符合《GB 50151-2021 泡沫滅火系統技術標準》第2.7條的規定。

          3.7 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固定式系統的每組泡沫產生器應在防火堤外設置獨立的控制閥;

                (2) 半固定式系統的每組泡沫產生器應在防火堤外距地面0.7m處設置帶悶蓋的管牙接口;

                (3) 泡沫混合液管道上應設置放空閥,且其管道應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閥。

          3.8 儲罐各梯子平臺上應設置二分水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二分水器應由管道接至防火堤外,且管道的管徑應滿足所配泡沫槍的壓力、流量要求;

                (2) 應在防火堤外的連接管道上設置管牙接口,其距地面高度宜為0.7m;

                (3) 當與固定式系統連通時,應在防火堤外設置控制閥。

          4 內浮頂儲罐

          4.1 鋼制單盤式、雙盤式內浮頂儲罐的保護面積應按罐壁與泡沫堰板間的環形面積確定;直徑不大于48m的易熔材料浮盤內浮頂儲罐應按固定頂儲罐對待。

          4.2 鋼制單盤式、雙盤式內浮頂儲罐的泡沫堰板設置、單個泡沫產生器保護周長及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與連續供給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泡沫堰板距離罐壁不應小于0.55 m,其高度不應小于0.5 m;

                (2) 單個泡沫產生器保護周長不應大于24 m;

                (3) 非水溶性液體及加醇汽油的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于12.5L/(min·m2),水溶性液體的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于《GB 50151-2021 泡沫滅火系統技術標準》第2.2條第3款規定的1.5倍;

                (4) 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60 min。

          4.3 按固定頂儲罐對待的內浮頂儲罐,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及泡沫產生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非水溶性液體應符合《GB 50151-2021 泡沫滅火系統技術標準》第2.2條第1款的規定;

                (2) 水溶性液體應符合《GB 50151-2021 泡沫滅火系統技術標準》第2.2條第3款的規定:

                (3) 泡沫產生器的設置應符合《GB 50151-2021 泡沫滅火系統技術標準》第2.3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且數量不應少于2個。

                (4) 鋼制單盤式、雙盤式內浮頂儲罐、按固定頂儲罐對待的水溶性液體內浮頂儲罐,其泡沫釋放口處應設置泡沫緩釋罩。

                (5) 按固定頂儲罐對待的內浮頂儲罐,其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設置應符合《GB 50151-2021 泡沫滅火系統技術標準》第2.6條~第2.8條的規定;鋼制單盤式、雙盤式內浮頂儲罐,其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設置應符合《GB 50151-2021 泡沫滅火系統技術標準》第2.7條、第3.5條、第3.7條的規定。

          5 其他場所

          5.1 當甲、乙、丙類液體槽車裝卸棧臺設置泡沫炮或泡沫槍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保護泵、計量儀器、車輛及與裝卸產品有關的各種設備;

                (2) 火車裝卸棧臺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應小于30 L/s;

                (3) 汽車裝卸棧臺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應小于8 L/s;

                (4) 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30 min。

          5.2 設有圍堰的非水溶性液體流淌火災場所,其保護面積應按圍堰包圍的地面面積與其中不燃結構占據的面積之差計算,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與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表6的規定。

          表6 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

          泡沫液種類

          供給強度

          [L/(min·m2)]

          連續供給時間(min)

          甲、乙類液體

          丙類液體

          氟蛋白

          6.5

          40

          30

          水成膜

          6.5

          30

          20

          5.3 當甲、乙、丙類液體泄漏導致的室外流淌火災場所設置泡沫槍、泡沫炮系統時,應根據保護場所的具體情況確定最大流淌面積,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表4,5.3的規定。

          表7 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

          泡沫液種類

          供給強度

          [L/(min·m2)]

          連續供給時間

          (min)

          液體種類

          氟蛋白

          6.5

          15

          非水溶性液體

          水成膜

          5.0


          抗溶泡沫

          12


          水溶性液體

          5.4 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間距不應大于50 m;

                (2) 應配置帶開關的吸氣型泡沫槍,其泡沫混合液流量不應小于30 L/min,射程不應小于6 m;

                (3) 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20 min,且宜配備水成膜泡沫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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