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滅火器充裝要求
1、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從出廠日算起,滿5年后進行第一次送檢和更換藥劑,以后每滿2年進行一次送檢和更換藥劑。
2、干粉滅火器瓶體報廢期為10年;二氧化碳滅火器瓶體報廢期為12年。
3、經過維修的滅火器必須符合該產品生產時所執行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4、滅火器維修單位一般應經滅火器生產企業授權,從事授權企業產品維修業務。
5、滅火器維修和再充裝時,維修單位必須逐個對滅火器筒體和貯氣瓶進行水壓試驗。
6、ABC和BC干粉滅火劑灌裝設備應單獨使用,灌裝位置完全分開,充裝場地應獨立分隔,確保不同種類的干粉滅火劑不相互混合和交叉污染。
7、滅火劑的充裝應采用專用灌裝設備,滅火劑的充裝量和充裝密度應符合該型號。滅火器的填充應逐具進行復稱確認,并記錄下來。建議填充在貯壓式滅火器中的驅動氣體應符合滅火器銘牌上規定的充裝氣體和充裝壓力的要求。
二、滅火器充裝法律規定
對非法或違反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從事滅火器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消防機構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進行查處,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可以并處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罰款。對已取得滅火器維修資質證書的單位,一經發現存在違規操作行為以及擅自分包、轉賣滅火器維修合格標識或者異地開展維修業務的,及時予以查處。同時,各地公安消防機構加強對使用領域滅火器的質量監督抽查力度,對質量有異議的滅火器可抽取樣品送法定質檢機構進行檢驗,一經檢驗不合格,要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查處。通過以上措施,確保在用的滅火器性能安全可靠。
依據:《消防法》《GB50444-2008》《GA95-2007》執行
1、滅火器維修充裝企業資質
消防法第34條規定,滅火器維修充裝單位必須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消防產品維修許可證》。
2、GB 50444-2008要求
標準5.3.2規定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從出廠日算起,滿5年后進行第一次送檢和更換藥劑,以后每滿2年進行一次送檢和更換藥劑。
標準5.4.3規定干粉滅火器瓶體報廢期為10年;二氧化碳滅火器瓶體報廢期為12年。
3、GA95-2007要求
(1)經過維修的滅火器必須符合該產品生產時所執行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2)滅火器維修單位一般應經滅火器生產企業授權,從事授權企業產品維修業務。
(3)滅火器維修和再充裝時,維修單位必須逐個對滅火器筒體和貯氣瓶進行水壓試驗。
(4)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鋼瓶應逐個進行殘余變形率的測定。
(5)噴嘴和噴射軟管有變形、開裂、損傷等缺陷的,必須更換。
(6)滅火器的壓把、提把登金屬件不得有嚴重損傷、變形、銹蝕。
(7)送修滅火器中生育的滅火劑不得回收再次使用。
(8)再充裝后的滅火器必須逐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9)維修記錄的內容應包含使用單位、制造商名稱、出廠時間、型號規格、維修編號、檢驗項目及檢驗數據、配件更換情況、維修后總質量、鋼瓶序列號、維修人員、檢驗人員等。
三、幾年充裝一次滅火器合適
以我們生活中常見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為例,在滅火器出廠5年內,若從未使用過或壓力指針在綠區內則不用充裝。出廠日期滿了5年或存在使用過、壓力指針表在紅區內或接近紅區的滅火器則需要立即送到專門的維修單位進行充裝,一旦開始充裝則后面每過兩年就需要再充裝一次。對于出廠滿了10年的滅火器則直接作報廢處理。
佛山共立消防專業提供滅火器充裝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