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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讀丨新修訂出臺《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 發表時間:2022-04-01
          • 來源:法制與社會消防工作處
          • 人氣:

                2018年3月國家機構改革實施后,消防救援機構轉制,消防工作職責發生了調整變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也于2019年、2021年兩次修改,對涉及消防體制改革職能調整和消防執法改革的有關內容作了相應修改。我省是經濟大省、人口大省,城鎮化率高,“高低大化”場所多,“大火巨災”“小火亡人”和新興火災風險交織,基層消防治理難度大、任務重。現行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自2010年修訂后,超過10年未作修改,很多內容與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位法有關規定不一致,無法滿足新形勢下我省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亟待修改完善。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重要論述和向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授旗訓詞精神,提高消防工作法治化水平,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人民群眾高品質生活,省人大常委會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修訂《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在“十四五”規劃開局之年,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起點上,修訂通過《實施辦法》,有利于推動我省消防事業科學發展,有利于推進消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于為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創造安全環境。

            堅持兩個至上,壓實各方消防安全責任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價。省人大常委會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把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作為消防立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抓住消防安全責任制這個“牛鼻子”,推動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的消防安全工作格局,全方位提升服務人民、保障安全的層次和水平,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是依法落實政府責任。《實施辦法》細化地方政府及部門消防工作責任,從建立健全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等11個方面明確了政府的責任清單。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依法推進消防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組織編制消防規劃并將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三)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救援和消防監管工作經費,將消防業務、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火災隱患治理、消防信息化、消防隊(站)及裝備建設等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四)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及時明確新行業、新業態的消防安全監管職責,定期研究、統籌協調并及時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五)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推進城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水源建設;(六)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七)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治理機制,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治理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八)組織開展火災風險評估,建立火災風險數據庫,及時向社會公布火災風險評估結果;(九)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協調組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建立滅火救援應急反應處置和社會聯動機制;(十)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消防安全意識;(十一)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實施辦法》推動構建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責任體系,第六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相應領導責任

            二是全面落實單位主體責任。《實施辦法》分別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施工相關單位等規定了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責任。突出規范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責任,第九條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積極應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其中,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評估,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鑒于廣東省小微企業數量眾多,且小微企業在消防安全方面的人員配備、專業支撐等能力上存在不足,《實施辦法》此次修訂探索小微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的切實可行方法,第九條規定,小微企業可以通過集群托管、資源共享等方式履行辦法規定的相關消防安全職責。為解決實踐中一些規模較大的個體工商戶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的問題,《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按照本辦法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責任。

            三是加強基層消防綜合治理。針對我省基層消防工作存在的力量薄弱、有責無權、看得見管不著等問題,《實施辦法》堅持優化內外資源,強化末端治理,不斷提升基層消防治理效能。細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消防治理責任,第六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消防工作職責,明確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經費,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每年組織開展綜合應急演練,協助滅火救援、火災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相關工作。第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開展群眾性的自防自救工作,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督促監護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加強對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留守兒童、獨居老人、重度殘疾人、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等人員的用火用電安全監管。

            四是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實施辦法》完善消防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第三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第四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火災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調查處理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體責任,追究屬地管理和部門監管責任;建立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信息通報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制度,評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通過增加調查處理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體責任的規定,進一步強化火災事故的倒查追責。

                堅持深化改革,配套落實消防體制重大改革部署要求

            根據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三中全會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戰略決策,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18年10月印發《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于2019年印發《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對消防體制改革等作出部署要求,消防體制的重大改革和消防監管職能的新變化,亟需從立法層面上作出相應的制度安排。省人大常委會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凡屬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據的要求,把改革貫徹立法工作始終,堅持立法決策適應改革決策、為改革決策服務,著力破解制約消防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

            一是根據消防體制改革要求厘清部門職責。《實施辦法》根據國家消防體制改革部署要求和我省消防工作實際,按照職權法定原則,明確了消防救援機構、應急管理、住建、公安的職責邊界,將原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職能,調整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第七條規定,“消防救援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具體實施監督管理,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查處消防違法行為;組織指導社會消防力量建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承擔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承擔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工作職責。”“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職能,依法查處職權范圍內的消防違法行為;承擔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公安機關依法查處職權范圍內的消防違法行為;辦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協助維護消防救援現場秩序和保護火災事故現場;承擔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執行。”這一規定有利于部門之間各司其職共同做好消防工作,也為通過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奠定了制度基礎。

            二是落實簡政放權要求。《實施辦法》簡化公眾聚焦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第十八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告知承諾或者非告知承諾方式辦理。取消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許可,刪除原《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二條關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許可的規定。

            三是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實施辦法》加強消防信用監管,實施信用懲戒,推動我省消防安全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第四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將市場主體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歸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施消防安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堅持問題導向,著力提高消防治理和綜合應急救援能力

            進入“十四五”時期,我省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依然突出,傳統消防安全問題仍然需要有效治理,新領域消防安全隱患交織疊加,部分地區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組織建設歷史欠賬較多,消防安全形勢依然嚴峻。省人大常委會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突出精準治理、依法管理的要求,著力補短板、強弱項,推動防大火、避亡人,更好服務高質量發展。

            一是補齊消防設施建設短板。《實施辦法》強化城鄉公共消防規劃與建設,第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規劃新建、擴建和改建城鎮,應當組織對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隊(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建設進行規劃,與其他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第十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城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城鄉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需要提供指導,并參與消防設施、消防裝備的驗收。《實施辦法》重點推動農村及高風險區域消防設施建設,第十六條規定,水利、農業、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農村消防設施建設納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并按照國家標準改善農村消防安全條件;大型廠房、物流園區、工業園區、儲存可燃物資的倉庫等高風險區域,建設單位或者管理人、使用人應當落實消防水源等消防設施。

            二是補齊消防組織建設短板。《實施辦法》注重打造立體化救援力量體系,堅持專業化、職業化要求,針對水域、山岳、地震等不同類型的災害事故,加強專業救援隊伍建設,第二十六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劃要求,統籌建設石化、山岳、森林、水域、航空、地質災害、核生化等專業救援隊伍。《實施辦法》此次修訂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鄉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建設,推動形成覆蓋城鄉、就近救援的消防救援力量布局,助推實現“一鎮一隊”“打早滅小”。同時,針對大型城市綜合體、超高層民用建筑、城市軌道交通、大型住宅區和村級工業園火災危險性大、撲救難度大、發生火災易發生群死群傷事故等特點,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型商業綜合體、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超高層民用建筑、城市軌道交通、大型住宅區和村級工業園,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組建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從而進一步強化“災種全面覆蓋、力量全域輻射”消防救援力量體系。此外,《實施辦法》對消防組織的建設保障,專職消防隊員職業保障和醫療、撫恤與安置保障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普通消防救援站和特勤消防救援站,配備消防救援裝備,根據需要建設消防救援指揮中心、物資儲備和訓練基地。第二十八條規定,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專職消防隊員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并為其購買必要的商業保險。第二十九條規定,對因參加撲救火災、執勤訓練或者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事故發生地或者傷亡人員工作生活地的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工傷、醫療、撫恤待遇或者妥善安置。

            三是補齊電動車消防安全短板。近年來,我國電動自行車產業發展迅速,電動自行車保有量超過3億輛,僅廣東就超過2000萬輛,產量仍在快速增長,火災風險急劇增加。在2021年全國已發生的9525起電動自行車火災中,廣東省占比超過12%。電動自行車的維修、改裝、停放、使用等,以及鋰電池的充電、報廢和回收等環節管理不規范,存在非法改裝、入戶充電、過度使用和電池老化等問題,滋生大量安全隱患。特別是由于戶外充電樁不足、充電價格不均等原因,入戶充電問題較為普遍,“人車同屋”導致火災亡人率居高不下。《實施辦法》此次修訂增加了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的內容,第二十五條分別對擬建、在建的住宅小區、住宅建筑、人員密集場所以及既有建筑場所的產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提出了不同要求,對電動車的停放充電行為予以規范,明確規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第四十九條相應設定了法律責任。

            四是補齊出租屋消防安全短板。廣東省作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核心地帶,經濟發展水平高,外來務工人員眾多,房屋租賃市場龐大,出租房消防隱患多,從廣東省2021年火災形勢看,最突出的火災亡人風險,主要集中在居住類場所,這類火災亡人占比78%。對此,《實施辦法》明確并細化了出租建筑物或者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第十一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場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應當確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場所符合消防安全條件。考慮到出租人包括產權單位和個人,個人出租人只對其所有的公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等負有管理義務,增加規定屬于多產權建筑的,相關的產權人、使用人應當共同確定或者委托統一管理單位對消防安全實施統一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責任進行細化,明確非居民住宅區委托物業服務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務的,物業服務人也應履行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同時規定物業服務人勸阻、制止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堅持創新治理方式,推動全社會共同防范化解火災風險

            為推動消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省人大常委會貫徹預防為主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創新治理手段,強化共建共治共享理念,不斷充分發揮聯防聯控、群防群治和市場機制作用,推動全社會支持和參與消防安全工作,推進消防治理社會化智能化,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一是強化科技防治。信息化和智能化給社會治理帶來深刻變革,火災風險的嚴峻性更需要運用新技術提高消防管理效能。《實施辦法》重視“智慧消防”“數字消防”建設與實施,助推監管方式轉變,第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智慧消防納入智慧城市總體布局,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運用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開展實時智能消防安全監測、評估和預警,實現消防數據歸集共享;支持和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居住建筑利用智慧消防技術開展火災自動報警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鼓勵高層民用建筑、大型商業綜合體推廣應用現代化和智能化技術手段進行消防安全監控、預警和火災撲救。為鼓勵社會單位積極應用新型火災防控技術措施,減輕社會單位用工負擔,《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需要聯動控制消防設備的建筑(群)應當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應當由其管理單位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兩人;能夠通過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實現遠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一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熟練掌握火警處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關崗位職責。這一規定為消防智慧監管模式的有效轉變提供了制度基礎。

            二是強化基層管理措施。針對“網”不密、“格”不細、“管”不實的問題,《實施辦法》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每年組織開展綜合應急演練,協助滅火救援、火災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相關工作。同時規定村(居)委會應當開展群眾性的自防自救工作,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等工作。為推動綜合行政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明確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地區,可以依法將部分消防行政處罰權納入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推動基層政府形成監管合力,打通消防監管和執法的“最后一公里”,夯實基層執法基礎。

            三是完善部門聯動治理。推動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和執法協作機制,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加強信息、資源共享。《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規范優化調度指揮機制,將專職、志愿消防隊伍和社會應急力量統一納入調度系統;加強與應急管理、公安、衛生健康、氣象、交通運輸、水利、自然資源、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的信息與資源共享。第三十七條規定,消防救援機構和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協作機制,加強在消防監督檢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消防行政處罰、火災隱患排查治理、火災事故調查、消防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聯合執法和信息共享。

            四是細化消防安全疏散要求。為避免建筑物相關設施設置不合理影響火災疏散,第二十一條規定,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管理或者使用的,不得設置影響疏散的分隔設施;居住建筑設置防盜網等設施時,應當根據逃生和滅火救援需要預留或者另行設置逃生窗口,鼓勵配置輔助疏散逃生設施;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非居住建筑不得設置防盜網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為加強高層公共建筑、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火災災疏散引導,第二十一條規定,高層公共建筑、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按照規定在公共區域開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識宣傳,并在首層或者主要出入口顯著位置提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滅火器材的位置。高層公共建筑內的人員密集場所、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按照樓層、區域確定火災疏散引導員。

            五是推動全民參與。為了使“全民消防”理念更加深入人心,鼓勵群眾參與監督,《實施辦法》通過明確公民消防義務、建立消防舉報投訴獎勵制度等方式推動全民參與,第十四條規定,任何人都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履行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掌握必要的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和燃放煙花爆竹等消防安全常識。第四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消防舉報投訴獎勵制度,完善網絡、電話等舉報投訴途徑,并線接入統一查處平臺,實現及時核查、處理、反饋和回訪推動。為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工作,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幫助公民掌握防火、滅火和逃生方法,增強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消防法治觀念;同時細化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消防日和消防安全宣傳月期間應當開展的活動,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普及、消防安全培訓、消防演練等活動,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實施辦法》的修訂對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大意義。此次修訂從地方立法層面助推我省消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也為服務平安廣東建設和廣東高質量發展筑牢制度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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